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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职场霸凌”说不
本报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某医疗公司员工杨某某遭遇职场霸凌,被公司要求每天抄写《心经》100遍。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本案被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为“职场霸凌”案件,并入选2024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近年来,北京多部门协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续10年发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达100件。
近年来,有关职场霸凌的话题备受关注。该案杨某某原为某医疗公司商务经理,负责公司相关业务工作。在未与杨某某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对其工作内容进行大幅调整:撤销其原有工位,安排其进入单独办公室,要求每日抄写《心经》100遍。作出这一安排时,公司没有为杨某某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用品。
面对此工作安排,杨某某明确表示反对,遂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指出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单方面安排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的工作内容,且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据此,杨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其请求。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大兴区法院,辩称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项目亏损,且拒绝配合查明原因,故对其作出工作调整。公司同时表示,变更工作内容并不属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大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将杨某某的工作内容调整为每天抄写《心经》100遍,并取消其原有的工作设备和场所,已超出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的范畴。尽管公司辩称该安排未实际实施,但鉴于杨某某已明确拒绝并指出此安排不合理,且公司在沟通中仍坚持该要求,法院认定该安排缺乏合理性。同时,办公设备和工作场所是劳动者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公司未提供这些条件已构成违约。
大兴区法院主审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上述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示,职工在日常履职时应提高对职场霸凌或隐形霸凌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坚决抵制职场霸凌行为,营造健康、和谐的职场环境。
据悉,2024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聚焦依法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进行病假管理等易发争议问题,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女职工等重点群体权益维护,旨在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5年02月18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