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日本兽交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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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兽交”应急管理部日本兽交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为推日本兽交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日本兽交称安责险)高质量发展,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七部委于近日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应急管理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修订发布《实施办法》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具体举措,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生动体现,旨在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助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安责险制度实施以来,经过各地区、各保险机构积极主动探索,在经济补偿和事故预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较好服务了安全生产大局。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法律规定,切实解决安责险工作中存在的投保覆盖不充分、事故预防服务机制不畅等问题,应急管理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对140号文件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注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要求,紧扣我国安责险发展现状,强化问题导向,积极构建以安责险为纽带、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治理新格局。
2.问:《实施办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共6章48条,包括“总则”、“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附则”。相比140号文件,《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应当投保安责险的行业、领域范围;对安责险产品条款和费率厘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增加“事故预防服务”专门章节,细化强化了事故预防服务规范要求,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方式、费用投入和使用、数据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了监管约束措施,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支持引导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3.问:哪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答:首先,《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投保安责险的行业、领域范围,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并在“附则”中明确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具体含义,细化了投保单位类型,为各地区组织推动投保和有关监管工作提供了指导依据。
其次,《实施办法》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有利于齐抓共管,推动安责险在高危行业、领域全覆盖,切实保障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问:《实施办法》对提升安责险保障功能、规范安责险条款制定、费率厘定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提高了保障额度。将生产安全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全国最低保障限额由30万元提升至40万元,各地可在全国最低保障限额之上,结合实际确定当地最低保障限额。据了解,目前有的地区最低保障限额已达80万元。
二是扩大了保障范围。明确安责险应当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将临时聘用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有用工关系的人员纳入从业人员范畴,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三是增加了条款和费率有关要求。明确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并要求各保险机构统一执行;费率方面,明确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本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安责险业务的总体盈利亏损情况和市场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
四是优化了理赔服务。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保险赔偿金。
5.问:《实施办法》对完善事故预防服务机制、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办法》增加了“事故预防服务”专门章节,着力构建多方参与、各尽其力、协同配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实施办法》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要求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细化保险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要求。保险机构要加强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规定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项目类型,要求各地区通过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细则或标准,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被保险人的服务项目及频次。
三是切实发挥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要求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投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受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
四是强化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保障。明确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投入用途,须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应当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和相关技术支持工作;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制定事故预防服务专项预算,据实支出;各省(区、市)组织实施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年度预算目标。同时,《实施办法》进一步压减保险有关成本,规定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更好保障事故预防等支出,把钱用在刀刃上。
6.问:《实施办法》对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质效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首先,《实施办法》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全国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深化事故预防服务监督,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数据。鼓励保险机构建立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加强内部管理。
其次,支持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建设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对安责险信息进行归集和分析,为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投保单位提供保险机构和保单信息查询等服务,为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7.问:《实施办法》中有哪些监督约束措施来确保安责险制度落地落实?
答:一是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对应省级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职能分工,规定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安责险联合工作机制,有利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明确了惩戒措施和监管手段。针对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和受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安责险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若干违法违规情形,提出了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以确保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为安责险制度规范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三是明确了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公示制度。通过该项制度增加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四是理顺了异地投保有关管理问题。针对各方反映较多的异地投保问题,明确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是规范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为防止出现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进一步强调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或违规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防止安责险制度在执行中变形走样,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