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摄像杨敏思版本1-5正版成绩国语版头须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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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杨敏思版本1-5正版成绩国语版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杨敏思版本1-5正版成绩国语版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摄像头须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法治聚焦)
编者按: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细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审查标准;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4月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一批新规施行,聚焦群众关切,以法治力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近些年,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被随意收集、泄露、滥用等问题时有发生,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到底谁能建、怎么建、谁来管等一系列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共场所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治安防控、处置突发事件、优化城市管理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缺少有效监管,随意收集使用视频图像信息问题突出,不少地方仍然存在统筹规划不到位、部门职责不清晰、安装设置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对外公开、提供视频图像信息导致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国务院制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施行后,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本次出台的《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对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环节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进一步明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表示。
很多人关心,街面拍到的个人信息会不会被滥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刘为军教授表示,对公民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采取强保护态度,是《条例》的主要亮点之一。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如需依法公开传播视频时,需对人脸、车牌等敏感信息做模糊处理,防止“人肉搜索”等二次伤害。
为了充分考虑特殊地点的隐私保护,《条例》明确了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场所,同时对图像采集设备的建设主体、建设目的、安装位置角度等都作出严格限定。比如,《条例》禁止在旅馆、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更衣室等内部,以及安装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并明确上述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
刘为军表示,《条例》实施后,将公共图像采集设备的画面信号放到网上直播,或者未经他人允许将采集内容发到网络上等行为,都将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规范。
为了降低视频图像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条例》明确规定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达到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确实需要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条例》规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条例》实施后,还能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这种行为会涉嫌违法吗?《条例》规定,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家门口通常不是《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个人出于自身安防需要,可以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但不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对于确需认定为公共场所的家门口,只能出于公共安全需要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且仅能由对该场所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安装。”刘为军说,考虑到非公共场所安装使用图像采集设备不可避免会采集到涉及公共场所的视频图像,可能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条例》遵循最小介入原则,从使用角度作出必要限制。
另外,《条例》对老百姓能不能查看图像采集设备的问题作出了专门回应,这一行为有了法律依据。车浩介绍,根据《条例》,个人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查看或传播图像采集设备内容,普通民众因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查阅时,需经管理单位同意,且不得非法对外公开。个人若因老人、儿童走失等紧急情况申请查阅,需经管理单位同意并保护隐私。
老百姓如何监督身边的违规图像采集设备?发现后该如何举报?刘为军介绍,《条例》实施后,公共场所的图像采集设备就必须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讲,最简单的判断方式就是图像采集设备有无显著的提示标识。发现疑似违法的图像采集设备的,可以向属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会开展核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施行
细化审查标准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本报北京3月31日电 (记者林丽鹂)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48条,在《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等。
《办法》细化审查标准,将《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同时明确例外规定中“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实施期限”等概念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损害市场竞争。同时健全审查机制,对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等;细化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和工作程序。
《数字文化馆资源和技术基本要求》自4月1日起实施
统一建设标准 推动数字文化资源共享
本报北京3月31日电 (记者郑海鸥)国家标准《数字文化馆资源和技术基本要求》自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文化馆领域数字化方面的首个国家标准,是对我国近10年来文化馆数字化建设的规范化总结与标准化提升。
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多地在数字文化馆建设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在开展工作中也面临瓶颈,比如缺少资源和技术的基本要求,数字资源的分类、版权、建设、共享和技术平台的运行保障、数据采集等方面缺少参照的标准,等等。“‘数字文化馆’这一概念及其内涵、主要构成、基本原则等首次在国家标准中得以明确和规定。”该负责人说。
《数字文化馆资源和技术基本要求》规定了数字文化馆建设与服务中数字资源、技术平台、数据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便于各地在建设数字文化馆的过程中统一建设标准,进而实现数字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同时,结合各地数字文化馆平台与国家公共文化云对接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在标准中明确了数据字段,为数字文化馆建设提供线上线下数字服务的基本框架。
本报记者 张天培
《人民日报》(2025年04月01日 第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