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厕所不报备李师师的三㚫台湾被开,公司缘何属于“合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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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师师的三㚫台湾”员工上厕所不报备李师师的三㚫台湾被开,公司缘何属于“合法解雇”?
员工李师师的三㚫台湾上厕所不报备被开,公司缘李师师的三㚫台湾何属于“合法解雇”?
法院指出,该员工作为泳池救生员擅自脱岗,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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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游泳馆救生员在值岗期间上厕所被抓拍到不在岗,且未根据工作要求进行报备,公司据此对其予以解雇。法院认为该员工擅自离岗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驳回其诉讼请求。
员工值班时因上厕所被解雇引发劳动争议,法院认定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日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该案。
无独有偶,此前江苏一化工公司员工张某因上班睡觉1小时被解雇,法院判决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引发热议。
员工在工作中分别因上厕所、睡觉被解雇,为何法院判决各不同?
救生员上厕所未报备被解雇
2021年7月,小陈与重庆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某游泳馆内担任救生员。双方签订的《救生员安全责任书》规定:“救生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教人游泳,临时离开须请不在岗救生员负责看护”“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规范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小陈手写承诺在岗期间遵守以上规范并接受相应处罚。
2024年3月29日,该公司在救生员微信群里通报,小陈和另一名救生员因在值岗期间上厕所被抓拍到不在岗,违反工作制度扣分记过一次,并强调值岗时上厕所或遇特殊情况,需告知值班负责人、组长或在岗救生员。4月2日,公司再次在微信群中通报,小陈上厕所回来后在办公区域抽烟期间被抓拍到不在岗。4月3日,公司向小陈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小陈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万余元。
判决认定公司解雇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最为严重的处罚,用人单位应本着谨慎的态度,对劳动者是否实施了违纪行为,行为的程度、后果和过错,是否达到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标准以及适用规章制度是否合理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定。
法官表示,小陈作为专业救生员,基于其岗位的特殊性,不仅应具备专业急救能力,更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虽然小陈离岗原因是上厕所这一身体基本需求,公司应给予适当的宽容,但责任书中的报备即为在工作群中说一声,以便主管安排替补救生员就位,流程并不复杂,这与小陈上厕所的生理需求并不冲突。
法院认为,小陈作为泳池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在明知其岗位职责亦明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仍擅自离岗,不仅会导致水域内的安全监管出现空白,给泳客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更会为公司带来极大法律及运营风险。因此公司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情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综合判断何为“严重违纪”
此前,“员工上班睡觉1小时被开除”的新闻引发关注和李师师的三㚫台湾讨论,在这起案件中,公司行为则被判定为违法解除。
该案中,江苏某化工公司员工张某在上班时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工位上睡了1个小时觉。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睡岗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同时,法院指出,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在此案中,张某的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因此不宜认定为“严重”。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应做到合理规范,公开透明,如果在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遂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处理员工违纪行为时,应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多个方面,这些因素通常也是法院在审理中判定员工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考虑因素。”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李建律师说。他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应确保合法性,以避免因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重庆协和心理顾问事务所所长谭刚强告诉记者,员工上厕所不报备被解雇,法院判公司胜诉的案例,不仅是对公司规章制度合理性的认可,也是对员工行为规范的重要提醒。“双方都应秉持诚信原则,加强沟通,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一方面企业应加强人性化管理,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员工也应该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职尽责。”他说。
重庆工商大学莫远明教授指出,员工当然享有休息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这些权利。合理安排个人时间,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是每个员工的基本职责。尤其在特殊岗位上,员工的行为规范尤为重要。他举例道,诸如救生员、消防员等岗位,由于其职责的特殊性,对员工的在岗状态和应急反应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在这些岗位上,即使短暂的离岗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对于这些岗位的员工,公司更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培训和监督,以确保员工能够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责任感。
本报记者 李国《工人日报》(2024年12月05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