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民事鸥美⭕⭕⭕⭕XXXX356um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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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鸥美⭕⭕⭕⭕XXXX356um”最高检发布《民事鸥美⭕⭕⭕⭕XXXX356um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
民事鸥美⭕⭕⭕⭕XXXX356um检察工作白皮书
鸥美⭕⭕⭕⭕XXXX356um(2024)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3月
目 录
前 言
一、民事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二、依法履职 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检察为民 有力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四、强化监督 有力构建全流程监督体系
五、多措并举 有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结 语
前 言
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能,是贴近人民群众,直接服务民生,充分反映民意的检察工作。2024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大民事检察监督力度,进一步实现有效监督、精准监督,持续推进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民事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持续做优民事检察工作。重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更加有力;重视深层次违法监督,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监督更加精准;注重坚持支持定位和必要性原则,对特定群体的民事支持起诉更加有效;注重监督惩治虚假诉讼,监督效果进一步显现。
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275038件,民事检察监督规模总体保持平稳。其中,生效裁判监督83703件,审判活动监督47034件,执行活动监督61464件,支持起诉案件82410件,占比分别为31:17:22:30(去年同期为25:21:23:31),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占比增加,民事监督更加聚焦主责主业。
受理的275038件民事检察案件中,基层院受理数占73.4%,市级院占23.3%,省级院占3.2%,最高检243件。其中基层院以民事审判活动监督(44599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58975件)、支持起诉(82410件)案件为主,占本级办理案件数的92.1%;市级院及省级院均以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为主,分别办理58832件、5320件,占本级办理案件数的91.8%、95.3%。各级民事检察部门形成各有侧重、密切配合、一体履职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质效持续提升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3703件,受理数量基本平稳。2020年至2023年受理数分别为72423件、81974件、69774件、83780件,2024年较2020年上升15.6%,与2023年基本持平。提出监督意见11593件(抗诉3605件、再审检察建议7988件),法院改变12564件(含往期提出监督并于2024年法院结案的案件,其中改判9870件,发回重审397件,和解撤诉1008件,调解1289件),占法院审结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数的93%。2024年,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49件、再审检察建议1件,指令下级院提出监督意见3件,有效发挥检察监督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等方面引领作用。
从案件类型看,合同纠纷(46579件)、物权纠纷(6540件)、劳动争议(5762件)、侵权责任纠纷(3967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3234件),合占78.9%。从变化趋势看,合同纠纷近五年以来始终是办案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较2020年大幅上升,分别上升81.9%、7.6倍。
(二)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监督更加精准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47034件,2020年至2023年受理数分别为37220件、52141件、69463件、69376件,在连续三年大幅上升后今年首次下降。提出检察建议40631件,法院采纳率98.6%。
受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61464件,2020年至2023年受理数分别为49390件、65842件、84125件、77310件,连续三年上升后2023年开始下降,2024年降幅较大(下降12.7%)。提出检察建议51766件,法院采纳率97.8%。
检察机关区分情况依法运用不同监督方式,对于严重程序违法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依法提出个案监督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及时纠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程序性瑕疵等问题,以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或改进工作检察建议为主,促进不断提升案件质效。
(三)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办理进一步规范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支持起诉案件82410件,2020年至2023年受理数分别为32546件、59487件、89032件、101378件,2024年同比下降18.7%。检察机关坚持支持定位,聚焦特定群体,秉持必要性原则,严格把握支持起诉适用条件,把检察资源用在诉讼能力弱等真正需要支持的特定群体权益维护上,持续规范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从案件类型看,数量较多的有:劳动争议40511件、合同纠纷26828件、侵权责任纠纷4758件、婚姻家庭纠纷4593件,合占93.1%。从支持对象看,支持农民工提起讨薪维权民事诉讼4.04万件、支持受家暴妇女提起民事诉讼361件、支持未成年人起诉维权5155件、支持残疾人起诉维权251件。
(四)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效果进一步显现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意见6608件,2020年至2023年提出监督意见数分别为10197件、8829件、9731件、9359件,虚假诉讼监督效果日益显现。从案件类型看,合同纠纷案件6089件,仍是最主要的案件类型,占比(71.5%)同比减少6.3个百分点;知识产权案件(558件)同比上升20.5%、破产案件(44件)较2023年(23件)增长近1倍;适用特殊程序案件(333件)同比上升1.3倍、申请保全案件(133件)较2023年(2件)数量成倍增长。虚假诉讼监督领域从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商品房买卖向破产、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拓展。
(五)民事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扎实推进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收到涉民事信访25.9万余件,占涉法涉诉信访总量的35.4%,同比上升6.9%;符合受理条件转为民事申诉案件8.9万余件,同比上升23.2%。开展民事信访听证3959件,对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开展司法救助1190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对涉民事信访事项有效答复,推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从“做得到”向“做得好”转变。全面推行简易听证,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社会帮扶等模式,有效推动民事信访难题解决,减少群众访累诉累。
二、依法履职 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检察机关立足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国家发展大局,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维护经济秩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一)协同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检察监督,依法保护金融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一是高质效办理涉金融民事纠纷案件。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民事纠纷案件近3000件,提出抗诉1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近200件。上海、河北、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涉金融案件监督专项活动,围绕金融领域逃废债(即债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规定或合同约定,故意降低自身偿债能力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职业放贷人、“砍头息”(即预扣利息,是指在交付借款的时候,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少于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等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维护公平诚信的金融市场秩序。福建省检察院与福州市检察院依法妥善办理涉银行业金融机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帮助银行挽回损失2600万元,妥善保护金融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二是发挥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发布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23号),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涉及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民事案件的监督,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发布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化解金融风险。三是以检察监督促进社会治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针对近两年办理的金融案件中暴露出未经许可非法从事金融活动、套路贷、违规提供金融服务等问题,向金融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强化行业监管和源头防治。江苏常州检察机关围绕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导致判决错误、执行不能等问题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有效帮助金融机构清收债权800余万元。四是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协同配合。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与上海金融法院等八家单位联合建立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合力构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善治新格局。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与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深圳市检察院等会签《金融专业化检察合作备忘录》,合力搭建金融检察协同对话合作平台。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协作,精准开展金融领域民事检察监督,办理金融领域民事诉讼监督案件452件,提出监督意见298件,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检察机关深入落实《决定》要求,助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打造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一是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二是积极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加强对涉企民事诉讼监督。聚焦企业民事权益保障,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涉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权益相关民事案件的监督,办理涉民营经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9078件,针对涉企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1764件。广州市检察院加强对违规关联交易等疑难案件的办理,查实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控制关联公司期间无偿对外转让公司股权,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督促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上海、广东等地检察机关针对有关企业恶意注销逃避执行行为开展专项监督。三是大力整治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湖南吉首市检察院依法纠正法院明显超标的查封违法行为,督促法院依法解除查封,保障当地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平稳运行。四是加强与工商联等行业组织的协作交流。北京市检察院依托“检察+工商联”工作机制共同开展问需于企,主动加强与工商联等行业组织的沟通联系。重庆、广州等地检察机关成立工作站点,开展“送法进企”服务预约、涉企案件受理转办等“面对面”检察服务,加强民商事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三)积极融入涉外、涉港澳台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方面进行部署。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不断强化民事检察在涉外、涉港澳台法治领域的作用,推进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稳步发展。一是依法办好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江苏某地检察机关针对法院未按照规定将外籍被执行人有关案情及处理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入境管理部门未能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外籍被执行人,导致外籍被执行人出境逃避执行的问题,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向申请人释明、提示限制出境申请权利行使,提升执行质效。二是为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专业化支撑。广西检察机关抽调具有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的骨干力量,组建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办案组;陕西省检察院成立全国首家省级知识产权和涉外、涉港澳台检察部门,集中履行知识产权和涉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上海市检察院制定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监督流程图,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提供可视化流程指引。三是积极推动涉外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山东威海市检察院设立威海智慧谷法治服务区检察服务中心,参与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和法治服务平台建设。广东中山市检察院与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就法律查明、商事调解、法律交流与培训建立合作。浙江青田县检察院充分利用“侨乡”特色,构建“云”游四海“联侨”服务体系,打造“云”端治理“安侨”调解模式,健全“云”布雨施“护侨”专业团队,创新涉侨民间借贷、金融投资、外贸等多领域纠纷化解模式。
(四)依法保护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最高检依法对昆明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山西某公司与壳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提出抗诉,法院全部判决支持,不仅监督纠正个案裁判,还推动最高法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形成类案司法裁判规则。最高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强调完善知识产权检察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常态化推进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工作,积极参与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滥用诉权等突出问题的共同治理。2024年依职权启动涉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监督案件558件,提出抗诉2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07件。北京、上海、贵州等地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积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源代码、算法、加密秘钥、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专有信息的法律保护。
三、检察为民 有力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民生问题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群众安危冷暖,一头连着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2024年,检察机关结合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围绕制约发展环境和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有悖社会公平正义的焦点热点问题,明确11项工作重点,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一)进一步加强劳动者薪资权益保障
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位推动治理欠薪工作,不断加强对农民工薪资权益保障,各方协同形成合力,促进有效解决欠薪问题。最高检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协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最高检印发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四大检察”工作,积极引导各地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保障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优先、及时、足额支付。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支持农民工提起讨薪维权民事诉讼4.04万件、追索欠薪11.7亿元。安徽、天津、湖北、贵州、江西等地省级检察院与省总工会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织密劳动者权益保护网。北京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安薪北京”夏季、冬季专项行动,共办理农民工支持起诉案件5442件,帮助农民工讨薪7400余万元。广东东莞、珠海等用工大市检察机关与四川泸州、贵州贵阳等主要劳务输出地区检察机关建立务工人员权益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黑龙江同江市检察院畅通维权“绿色通道”,支持195名农民工起诉讨薪维权,帮助异地取证固定证据,采用“支持起诉+司法调解”帮助讨回薪酬588余万元。
(二)持续加大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织牢法律“保护网”,进一步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贵州安顺、遵义等地检察机关开展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项活动,通过支持起诉、引导和解等方式,为100余名快递派送人员追索劳动报酬60余万元,为40余名网约车司机退回“车辆入网经营”保证金4.2万元。北京市检察院和通州区检察院就网络平台个人账户违规发布招聘短视频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问题向某互联网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协同京冀两地府检联动,向河北省相关行政机关、劳务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打击“黑职介”,助推网络平台招聘流程优化。
(三)强化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妇女等特定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
保障特定群体权益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度,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坚持围绕特定群体最关心的问题、最现实的需要,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以民事检察有力监督不断增强特定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依法推动残疾人权益保护“无障碍”。山东济南、青岛等地检察机关会同残联组织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协作配合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建立案件专门标识、优先立案、优先审查、优先发放救助金等机制。福建三明市检察院构建“检察+残联”权益保护机制,帮助7名因工致残的农民工追索工伤保险待遇83万余元。二是依法助力“老有所养”“幼有所依”。福建泉州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法院解冻一名老年人的低保账户,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上海徐汇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某老年精神障碍患者近亲属占用该老人退休金、拒绝缴纳治疗费用、怠于履行照护职责,依法支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指定居委会作为监护人,帮助当事人追回40余万元积蓄。多领域强化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积极落实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新任务新要求,针对未成年人诉讼能力偏弱,无法有效行使诉权问题,聚焦涉未成年人监护、代理、抚养、收养、继承、教育等领域,依法加大支持起诉和民事执行案件监督力度。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民事支持起诉案件5155件。山东东平县检察院依法支持因交通肇事致残的未成年人向肇事车主索赔维权,并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赔偿100万元人民币。三是依法平等保护“半边天”。湖南长沙县检察院针对“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款不能执行的问题,查明法院在村组账户有可供执行的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情况下违法终结本次执行,据此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外嫁女”成功获得执行款项28万元。福建石狮市检察院支持2名被家暴妇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法院支持。
(四)聚焦民生热点着力为群众纾困解难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检察机关紧贴社会治理难点堵点问题,以更优法治“供给”解决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一是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山东省检察机关针对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办理人格权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00余件。北京市检察机关针对法院互联网法律文书公开不当、当事人信用惩戒措施应解除未解除等情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促进依法纠正个案479件。二是助力保障绿色发展。贵州沿河县检察院针对法院在执行中违规扣划煤矿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130余万元的问题依法监督,维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安全。三是助力化解楼市风险。湖南长沙雨花区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助力53名业主取得因房屋面积差计算导致的房屋差价,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四川阆中市检察院针对开发商以虚假诉讼骗取烂尾楼房解封偿债行为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同时主动争取党委支持、深化府检协作,引导涉案房企积极筹措资金、快速复工复建,最大限度保障了购房者住房权益与案外人合法债权。四是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江西修水县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认真审查汽车相关资料,将“二手车”以新车售卖给消费者冷某利,侵犯冷某利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不作为消费欺诈”的情形,最高检依法查明事实并向最高法提出抗诉,获最高法改判支持。
(五)持续推进司法救助工作
检察机关通过发放救助金等多元化救助方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推动司法救助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应救尽救、及时救助。河北承德县检察院在办理军属金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中,针对金某患有慢性病、生活困难的情况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救助金。贵州省检察院办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监督案,杨某雇佣智力残疾人士成某为其养殖场提供劳务导致成某手掌受伤致残,考虑到杨某赔偿能力有限,检察机关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促进双方达成调解,由杨某赔偿7万元,并通过检法联合申请,为成某发放司法救助款5万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四、强化监督 有力构建全流程监督体系
近年来,民事检察逐步形成了前端支持起诉——中端过程性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后端生效裁判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的全流程民事检察监督体系。同时,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探索对新领域、新类型问题的监督,不断健全完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一)聚焦规范支持起诉,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诉权
最高检推动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规范化办理,按照紧扣支持定位、坚持必要原则、聚焦特定群体的要求,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有效行使诉权,确保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在加强支持农民工讨薪起诉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残疾人、受家暴妇女、老年人的支持起诉力度。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支持受家暴妇女提起民事诉讼361件。山西大同云州区检察院办理的无收入患病老年人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得到法院支持。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失能老年人存在的近亲属诉讼能力不足或照护人疏于照护甚至侵占失能老年人财产的情况,聚焦老年人行为能力认定、监护人指定、财产保管提存等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活动,持续深化涉老涉残群体支持起诉工作。
(二)聚焦审判活动违法行为,促进规范民事审判活动
加强民事诉讼过程性监督,实现对立案、保全、调解、送达等审判活动各环节监督全覆盖。一是坚持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与对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相结合的一案双查机制,推动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公正、规范运行。如针对法官严重超审限审理案件等问题进行监督,推动依法追究承办法官司法责任。二是探索开展专项监督。河北、广东、河南等地检察机关加强对人民法院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的监督,如针对法院未经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超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超期处理、未及时向当事人和有关部门送达等情形进行监督,以专项监督提升审判规范化水平。三是建立规范机制。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高级法院出台《关于加强民事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完善审判活动监督跟踪问效机制,促进法检衔接配合,提高司法效率。
(三)聚焦执行领域痛点堵点,保障当事人胜诉利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最高检积极探索,深入调研了解基层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指导各地提升民事执行监督质效。一是开展专项监督。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浙江省检察院制定下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检察监督办案指引》,重点针对涉民生小标的终本案件久拖未执、被执行人所持股权未被依法执行等情形开展监督。二是加大深层次监督力度。加强对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江苏某地检察机关针对法院2名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违纪反复解除查封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2000余万元债权无法实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强化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江苏扬州市检察机关针对一起法院十年未执结的交通肇事致妇女重度残疾的案件,查明拒执事实并将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促使232万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三是探索开展对公证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的监督。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针对利用劳动仲裁和强制执行程序骗取人社部门垫付工资的虚假仲裁执行案进行监督,推动法院追缴1.5万元欠薪保障垫付金。
(四)聚焦虚假诉讼监督,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
一是坚持办案引领,推动提质增效。最高检以部署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个专项活动为契机,着重加强对涉企、涉民生、涉金融、涉知识产权等领域虚假诉讼行为的检察监督。甘肃、四川、云南等地检察机关注重从刑事案件中排查虚假诉讼线索,并及时将办理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筛查出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辽宁葫芦岛市检察院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虚假诉讼罪相关线索,成功办理一起涉案标的额2亿元的虚假仲裁民事监督案件。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最高检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完成《关于完善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机制的报告》,研究破解制约虚假诉讼有效监督的机制性障碍,推动探索构建虚假诉讼甄别、查处长效机制。上海市检察机关研究细化可启动再审纠正虚假诉讼裁判的证据运用规则,着力破解虚假诉讼案件刑民衔接难题,推动更多案件高效进入监督纠错程序。三是注重联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召开防治虚假诉讼工作座谈会,下发有关通知,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安徽、浙江、湖南、广东、广西、陕西、福建、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建立起覆盖省市到区县各层级的协同惩治、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推动对虚假诉讼的综合治理。四是坚持创新驱动,优化数字赋能。各省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和拓展应用虚假诉讼法律监督模型,借助大数据激发虚假诉讼监督新动能。北京、浙江、贵州、云南、河南、宁夏、重庆、黑龙江等地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开展虚假诉讼“小专项”监督,深化虚假诉讼监督的创新实践。广东广州市检察院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接数据主体近200个,包括政法机关及人社、市场监管、交通、住建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五)聚焦破产领域监督,助力困境企业重整重生
检察机关坚持依法稳妥探索推进破产案件监督,监督程序不断完善、监督方式不断丰富、监督范围不断拓展,助力困境企业重整重生。宁夏、湖南等地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协作,共同出台规范破产案件办理意见,建立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江苏淮安市检察院办理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监督案件中,查实案涉公司虚增7000余万元工程施工款,发出虚假债权风险提示函和再审检察建议,有效保护企业财产权益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上海铁路检察院针对破产及衍生诉讼领域存在的企业逃废债、虚假申报债权等问题,研发“破产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法律监督模型”,提高发现案件线索效率。江西信丰县检察院研发“涉破产企业执行案件程序违法类案监督模型”,有利于精准发现法院执行违法监督线索。
五、多措并举 有力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民事检察是对法院审判权、执行权监督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有机统一,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检察机关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体系,强化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一)开展类案监督助推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民事检察加强对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有利于规范民事案件办理,保障司法权合理行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就市第三中级法院及辖区法院在审理涉及小客车“车户分离”相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针对是否认定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梳理发现130余起案件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向市第三中级法院制发检察建议获回函采纳,北京市高级法院将该类问题作为重点情形研究分析,推动裁判尺度统一。广东深圳市检察院针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析产类案件涉及安居型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向人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促进人民法院在该领域审判活动中统一裁判尺度。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民事裁判监督专项活动,针对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失当行为进行监督。
(二)依法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实现有效监督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加大调查核实的力度,提升检察监督的精准性、及时性、有效性。最高检发布一批民事检察依法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和规范调查核实权行使,引导全国民事检察人员牢固树立“行使调查核实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发现客观真实是检察官应尽义务”意识,克服监督中的畏难情绪,真正从卷宗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通过调查核实,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还原为客观真实。北京、上海等地检察机关结合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出台工作指引,着力解决调查核实适用条件、范围、方式、内容等具体程序不明确、不规范问题。陕西、浙江、山东、四川等地检察机关健全内部横向、纵向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健全民事部门与刑检、刑侦部门、控告申诉部门、检察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山东省检察机关强化外部协同配合机制,探索建立相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联系人名录,对于涉及医疗损害、人身伤害、土地拆迁、建设工程施工等问题咨询听取专业人员意见。吉林省检察院注重运用技术手段提升专业化水平,在办理尹某发与潘某英民间借贷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时,启动签名和指纹鉴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据此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并获采纳。
(三)切实提升同级监督制度效能
一是开展实地调研。《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充分凝聚监督共识,推动完善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司法实践,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最高检组织对该意见实施一年来的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持续提升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办案质效。二是完善交流沟通机制。河北、广东、福建等检察机关完善法检协作机制,推动法检办理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进一步规范。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上海、湖北、湖南等地检察机关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指导,落实再审检察建议备案制度,提高再审检察建议制发质量。四是发挥跟进监督制度效能,以抗诉为后盾保障再审检察建议刚性。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出台《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工作指引(试行)》,就下级院及时审查汇报、上级院研判跟进提出具体要求。山东省检察院组织开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采纳及抗诉维持案件‘回头看’”活动,办理跟进监督案件19件,提出抗诉9件。
(四)促进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检察和解贯穿于民事检察办案全流程,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一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杨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检民事检察部门依法运用调查核实权,联合司法技术部门对案涉证据笔迹真实性进行鉴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促成申请人杨某主动撤回案件,使长达十年的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二是灵活运用公开听证,让公平正义“可听可见”。广东省检察院在办理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时,通过邀请有医学背景和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参加公开听证,充分发挥听证员在医学问题认定、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优势,多方合力促成检察和解。三是联合司法共同体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山东青岛市检察院在办理涉及51套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过程中,与法院合力促成涉诉案件和解。四是打造矛盾纠纷化解品牌和工作机制。四川省检察机关挂牌45个“和解五法”工作室,打造“和枫”“竹心”“高大姐”等具有地方特色和标识度的民事检察和解品牌,促成民事检察案件和解2402件。安徽省检察机关推广“新时代‘六尺巷’民事检察和解息诉工作法”,共促成民事和解息诉549件,推动民事检察和解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结 语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将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了解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中找准民事检察履职切入点、着力点,聚焦民事检察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持续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能力和水平,不断创造更实更优的民事检察实绩,以高质效民事检察履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