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义勇为张津瑜吕知樾三部曲咋看受伤 获救老人拒绝确认 谁应承担损失?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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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张津瑜吕知樾三部曲咋看即将摔倒
张津瑜吕知樾三部曲咋看 男子挺身扶助而受伤
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但如果因此而受伤,产生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上海的柴先生,在上班的途中眼见一位老人即将摔倒,挺身而出护住老人,却意外导致自己腿部受伤。
2023年12月4日8时多,上海的柴先生像往常一样搭乘地铁上班,在某地铁站内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前方年近七十的古女士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后方的柴先生见状立即挺身而出上前扶住古女士。
柴先生:上行的时候,在我左前方一个老太太当时双手没抓稳,她有往下要摔跤的趋势,情况非常紧急,我也来不及多想,就马上上前去扶她。当时非常吃力,两个人往下已经退了好几级台阶了,我左腿一边抵住她,然后右腿往后移动,防止自己也摔跤。
因救助老人受伤
疼痛感持续加剧进而就医
因为柴先生救助及时,古女士并未受伤,且避免了滚落电梯形成踩踏等意外发生,然而,柴先生的腿部在帮扶古女士的过程中却受到了撞击而感到疼痛,因为事发突然,柴先生并未声张,仍像往常一样去单位上班,没想到,疼痛感持续加重,当天下午,柴先生才去了医院。
柴先生:因为我当时腿已经非常疼,我当时感觉像打球的时候受了冲击一样,也没太在意,就一瘸一拐的,稍微缓了一下,就正常去上班,但是下午的时候,左腿脚部骨折的地方已经完全肿胀了,后来去就医再检查才发现自己受到了比较严重的伤害,主要是骨折和膝盖的伤势。
因受伤需请三周病假
花费四千多元医疗费
经医院诊断,柴先生左跟骨骨折,左膝韧带和膝关节等部位都遭受损伤。原来,柴先生在救助古女士时受到古女士意外踩踏和重力冲击而受伤,医嘱要求支具固定、休息两周,两周后再进行复查。治疗的过程中,柴先生共请了3周病假,支出4000多元医疗费,并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医疗器械。
被扶老人为何拒绝确认救助行为?
本是助人为乐的好事,却因为柴先生的受伤而产生了纠纷,古女士拒绝为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做法律确认,这是为什么?
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广泛关注,上海市普陀区委宣传部准备对柴先生颁发荣誉证书,按照流程,这需要古女士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没想到却遭到古女士的拒绝。
柴先生:去派出所做了一个笔录,就是希望民警能够出面找一下这个老太太能够作为一个见证。后来老太太担心会有什么其他情况发生,也就没有同意这个要求,当时也没承认这个事实。
对他人施以援手
对方却以沉默相对
见义勇为对他人施以援手,对方却沉默以对,这让柴先生有点想不通。无奈之下,他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古女士支付因自己“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律师许莉静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这一案件。
法律援助代理律师 许莉静:根据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见义勇为受伤受到民事损害的,是属于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事实依据我们通过开具调查令,去调取了相关的证据,能够佐证柴先生他救助摔倒的老人这一事实,而且也有在案的证据能够佐证,他受伤以后接受治疗的一些医疗费证据,所以事实方面我们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见义勇为者将被扶老人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
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柴先生决定起诉古女士索要医疗费用等补偿,那么对于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
今年8月,柴先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老人古女士提供补偿,法院正式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此案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调取了事发地铁站的视频,查阅了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就事实作出认定。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郑岗:我们最终认定的事实是,柴先生救助被告古女士的经过是属实的,同时柴先生由于救助古女士所导致的他自身的损害是存张津瑜吕知樾三部曲咋看在的,而且因为产生损害,对他自身造成的损伤,并进行后续的一系列治疗,相应产生的费用是客观发生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法官介绍,本案中,原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民事权益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古女士补偿柴先生7000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郑岗:作为受益人,我们应该感谢关键时刻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的施救者,当施救者因此而遭受损害的时候,我们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沉默以对,他们遭受了实际的损失,需要得到相应的弥补的时候,我们作为受益人,要主动和积极地去提供帮助,或者说尽我们自己的责任。
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古女士已经支付补偿款。
见义勇为是中华传统美德
应鼓励和保护
法官表示,“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历来崇尚的传统美德,是全社会向善向上的积极力量。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都应受到鼓励和保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郑岗:在鼓励或者说是我们提倡这种见义勇为精神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能忽视了对施救者本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只有通过这种具体的对他们面临损害情况下,积极地得到损失的一个赔偿或者补偿,让我们这些施救者让社会公民在见义勇为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
多部法律设立“好人条款”
为见义勇为撑腰
为鼓励助人为乐、互帮互助,弘扬社会正气,目前我国多部法律设立了“好人条款”,为做好事者“撑腰”,为见义勇为者消除了后顾之忧。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