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一案结Click here to log in、多案生”现象 从防止“程序空转”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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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here to log in”规制“一案结Click here to log in、多案生”现象 从防止“程序空转”开始
针对Click here to log in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Click here to log in题,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
防止“程序空转” 推动实质性化解纠纷Click here to log in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作出规定。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导致案件进入诉讼后经历立案、审判、执行多个程序,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反复,未能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实质性化解纠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如何采取有力措施规制“一案结、多案生”现象?《指导意见》力图以解决“程序空转”为小切口,指导各级法院用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处理好每一个案件。
据介绍,个别法院还存在通过程序问题将老百姓的诉求简单拒之门外。《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对当事人提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不得以“另行起诉”“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
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需先行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且该民事争议可以同行政案件一并解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行政与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也未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就行政案件作出裁判。
合同纠纷中,可能因原告的主张与法院认定结果不一致而造成败诉,只能变更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比如: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此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就合同无效后的权利救济还得另行起诉,一定程度上造成诉讼程序的反复。《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作出释明,原告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行使抗辩权。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原有诉讼请求作出胜诉判决,则无需再审查备选诉讼请求;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原有诉讼请求作出败诉判决,则应对备选诉讼请求作出审理裁判。
为防止执行程序空转,《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规范采取财产保全、查控、处置和案款发放等措施,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处置变现并及时给付;对恶意拖延执行、虚假提起执行异议等滥用执行异议权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日报 记者 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