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义勇为坐脸vK受伤 获救老人拒绝确认 谁应承担损失?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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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脸vK”男子见义勇为坐脸vK受伤 获救老人拒绝确认 谁应承担损失?法院判了
老人坐脸vK即将摔倒
坐脸vK 男子挺身扶助而受伤
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但如果因此而受伤,产生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上海的柴先生,在上班的途中眼见一位老人即将摔倒,挺身而出护住老人,却意外导致自己腿部受伤。
2023年12月4日8时多,上海的柴先生像往常一样搭乘地铁上班,在某地铁站内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前方年近七十的古女士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后方的柴先生见状立即挺身而出上前扶住古女士。
柴先生:上行的时候,在我左前方一个老太太当时双手没抓稳,她有往下要摔跤的趋势,情况非常紧急,我也来不及多想,就马上上前去扶她。当时非常吃力,两个人往下已经退了好几级台阶了,我左腿一边抵住她,然后右腿往后移动,防止自己也摔跤。
因救助老人受伤
疼痛感持续加剧进而就医
因为柴先生救助及时,古女士并未受伤,且避免了滚落电梯形成踩踏等意外发生,然而,柴先生的腿部在帮扶古女士的过程中却受到了撞击而感到疼痛,因为事发突然,柴先生并未声张,仍像往常一样去单位上班,没想到,疼痛感持续加重,当天下午,柴先生才去了医院。
柴先生:因为我当时腿已经非常疼,我当时感觉像打球的时候受了冲击一样,也没太在意,就一瘸一拐的,稍微缓了一下,就正常去上班,但是下午的时候,左腿脚部骨折的地方已经完全肿胀坐脸vK了,后来去就医再检查才发现自己受到了比较严重的伤害,主要是骨折和膝盖的伤势。
因受伤需请三周病假
花费四千多元医疗费
经医院诊断,柴先生左跟骨骨折,左膝韧带和膝关节等部位都遭受损伤。原来,柴先生在救助古女士时受到古女士意外踩踏和重力冲击而受伤,医嘱要求支具固定、休息两周,两周后再进行复查。治疗的过程中,柴先生共请了3周病假,支出4000多元医疗费,并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医疗器械。
被扶老人为何拒绝确认救助行为?
本是助人为乐的好事,却因为柴先生的受伤而产生了纠纷,古女士拒绝为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做法律确认,这是为什么?
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广泛关注,上海市普陀区委宣传部准备对柴先生颁发荣誉证书,按照流程,这需要古女士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没想到却遭到古女士的拒绝。
柴先生:去派出所做了一个笔录,就是希望民警能够出面找一下这个老太太能够作为一个见证。后来老太太担心会有什么其他情况发生,也就没有同意这个要求,当时也没承认这个事实。
对他人施以援手
对方却以沉默相对
见义勇为对他人施以援手,对方却沉默以对,这让柴先生有点想不通。无奈之下,他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古女士支付因自己“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律师许莉静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这一案件。
法律援助代理律师 许莉静:根据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见义勇为受伤受到民事损害的,是属于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事实依据我们通过开具调查令,去调取了相关的证据,能够佐证柴先生他救助摔倒的老人这一事实,而且也有在案的证据能够佐证,他受伤以后接受治疗的一些医疗费证据,所以事实方面我们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见义勇为者将被扶老人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
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柴先生决定起诉古女士索要医疗费用等补偿,那么对于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
今年8月,柴先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老人古女士提供补偿,法院正式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此案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调取了事发地铁站的视频,查阅了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就事实作出认定。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郑岗:我们最终认定的事实是,柴先生救助被告古女士的经过是属实的,同时柴先生由于救助古女士所导致的他自身的损害是存在的,而且因为产生损害,对他自身造成的损伤,并进行后续的一系列治疗,相应产生的费用是客观发生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法官介绍,本案中,原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民事权益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古女士补偿柴先生7000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郑岗:作为受益人,我们应该感谢关键时刻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的施救者,当施救者因此而遭受损害的时候,我们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沉默以对,他们遭受了实际的损失,需要得到相应的弥补的时候,我们作为受益人,要主动和积极地去提供帮助,或者说尽我们自己的责任。
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古女士已经支付补偿款。
见义勇为是中华传统美德
应鼓励和保护
法官表示,“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历来崇尚的传统美德,是全社会向善向上的积极力量。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都应受到鼓励和保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郑岗:在鼓励或者说是我们提倡这种见义勇为精神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能忽视了对施救者本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只有通过这种具体的对他们面临损害情况下,积极地得到损失的一个赔偿或者补偿,让我们这些施救者让社会公民在见义勇为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
多部法律设立“好人条款”
为见义勇为撑腰
为鼓励助人为乐、互帮互助,弘扬社会正气,目前我国多部法律设立了“好人条款”,为做好事者“撑腰”,为见义勇为者消除了后顾之忧。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央视新闻客户端)